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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措施宣導

112學年度第1學期申請期間:112年10月2日(一)至10月20日(五)前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112學年度第2學期申請期間:回歸內政部辦理,請逕自向內政部窗口洽詢。參考網頁 內政部租屋補助網頁(https://pip.moi.gov.tw/v3/b/SCRB0102.aspx)

一、「校外弱勢學生租金補貼」措施:目前「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針對弱勢學生已有助學金、生活助學金、緊急紓困助學金、低收入戶學生校內宿舍免費、中低收入戶學生優先校內宿舍住宿等照顧,未來增加校外租金補貼。
二、教育部修正現行「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於「住宿優惠」項目,增加「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措施,其內容如下:
(一)申請對象:
1、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補助資格之學生。
2、已由學校提供校內免費住宿的低收入戶學生,若個人因素考量或違反宿舍規定或校規遭退宿,不得提出申請校外住宿租金補貼。
3、延長修業、已取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之學位再行修讀同級學位,同時修讀二以上同級學位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外,不得重複申請補貼。
4、已請領其他與本計畫性質相當之住宿補貼,或已在他校請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者,不得重複申請。
5、學生不得向直系親屬承租住宅,該住宅所有權人亦不得為學生之直系親屬(含學生或配偶之父母、養父母或祖父母)。
(二)補助金額:補貼學生於學校、分校、分部或實習地點(相鄰)縣市校外住宿之租金。考量學生租賃地所在縣市租金水準的不同,每人每月補貼2,400 元至3,600 元不等之租金,以「月」為單位。當月份居住天數未達1個月,以一個月計算。
補貼期間,上學期為8月至隔年1月、下學為2月至7月,每學期以補助6個月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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