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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補貼】114學年度第二學期教育部大專校院學生校內住宿補貼注意事項

一、依「教育部辦理大專校院學生校內住宿補貼要點」規定,凡具本國籍或境外學位生兼具本國籍之校內住宿學生,均符合補貼對象,校內住宿學生無需提出補貼申請,由學校於住宿生申請宿舍的繳費單上,依身分別(一般/經濟弱勢/現役軍人子女)預扣補貼額度,住宿生只須繳交補貼後的住宿費差額即可,惟住宿費收費標準如低於補貼最高額度,則補貼至免繳住宿費為止。如對補貼資格或補貼後住宿費金額有疑義者,請於繳費前至住宿組確認後再行繳費。

二、一般額度:每學期補貼5,000元者,均無需提出申請,會直接在繳費單上扣減,只需繳交住宿費差額,請住宿生自行核對後再持單繳納。

三、經濟弱勢:每學期補貼7,000元。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學生已於114學年度第2學期申請學雜費減免並經本處生活輔導組審核通過者,無需提出申請亦無需繳驗證件,只有申請其他減免類別同時具有中低收入、低收入戶者,需另外檢附鄉鎮市區公所開具之115年中低、低收入戶證明(學生本人為列冊人口)至住宿組辦理。

四、現役軍人子女:每學期補貼7,000元,並自1152月起適用,請檢附下列證明文件至住宿組辦理:

()家長「軍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且背面需由服務單位校正核章。

()新式全戶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含記事;近三個月內;與父母不同戶籍者請附雙方)

五、符合第三點經濟弱勢及第四點現役軍人子女身分補貼者,請於115223日開學日前檢附證明俾憑辦理,未主動提出或逾期提出者,均以一般額度扣減。

六、各宿舍住宿費收費標準及扣除補貼後開立繳費單金額:

宿舍別

住宿費收費標準

一般額度

住宿費差額(開立繳費單金額)

經濟弱勢及現役軍人子女(上限7,000 )

住宿費差額(開立繳費單金額)

第三宿舍

6,530

5,000

1,530

6,530

0

第五宿舍

9,230

5,000

4,230

7,000

2,230

第五宿舍(身障房)

9,730

5,000

4,730

7,000

2,730

第六宿舍

5,930

5,000

930

5,930

0

第七宿舍

6,430

5,000

1,430

6,430

0

第八宿舍

6,930

5,000

1,930

6,930

0

第九宿舍

8,330

5,000

3,330

7,000

1,330

第十宿舍

(4人套房)

15,000

5,000

10,000

7,000

8,000

第十宿舍

(2人套房)

30,000

5,000

25,000

7,000

23,000

七、重申學生不應重複請領政府補貼,提醒已獲補助之校內住宿生,請勿同時申請校外租金補貼,避免遭內政部系統勾稽致生追繳情形。

八、學生第112週如因學籍異動(:休學、退學、轉學、畢業等)或因個人因素中途退宿時,住宿生僅得以住宿費實際繳費金額按退費比例申請退費,教育部補貼款將依該床位無人住宿週數比例繳回教育部,住宿生不得主張申請補貼款退費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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