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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補貼】115學年度第一學期教育部大專校院學生校內住宿補貼注意事項

一、依「教育部辦理大專校院學生校內住宿補貼要點」規定,凡具本國籍或境外學位生兼具本國籍之校內住宿學生,均符合補貼對象,校內住宿學生無需提出補貼申請,由學校於住宿生申請宿舍的繳費單上,依身分別(一般/經濟弱勢/現役軍人子女)預扣補貼額度,住宿生只須繳交補貼後的住宿費差額即可,惟住宿費收費標準如低於補貼最高額度,則補貼至免繳住宿費為止。如對補貼資格或補貼後住宿費金額有疑義者,請於繳費前至住宿組確認後再行繳費。

二、一般額度:每學期補貼5,000元者,均無需提出申請,會直接在繳費單上扣減,只需繳交住宿費差額,請住宿生自行核對後再持單繳納。

三、經濟弱勢:每學期補貼7,000元。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學生已於115學年度第1學期申請學雜費減免並經本處生活輔導組審核通過者,無需提出申請亦無需繳驗證件,只有申請其他減免類別同時具有中低收入、低收入戶者,需另外檢附鄉鎮市區公所開具之115年中低、低收入戶證明(學生本人為列冊人口)至住宿組辦理。

四、現役軍人子女:每學期補貼7,000元,並自1152月起適用,請檢附下列證明文件至住宿組辦理:

()家長「軍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新式全戶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含記事;近三個月內;與父母不同戶籍者請附雙方)

五、符合第三點經濟弱勢及第四點現役軍人子女身分補貼者,請於115914日開學日前檢附證明俾憑辦理,未主動提出或逾期提出者,均以一般額度扣減。

六、各宿舍住宿費收費標準及扣除補貼後開立繳費單金額:

宿舍別

住宿費收費標準

一般額度

住宿費差額(開立繳費單金額)

經濟弱勢及現役軍人子女(上限7,000 )

住宿費差額(開立繳費單金額)

第三宿舍

(4人雅房)

10,500

5,000

5,500

7,000

3,500

第三宿舍

(2人雅房)

15,900

5,000

10,900

7,000

8,900

第五宿舍

9,230

5,000

4,230

7,000

2,230

第五宿舍(身障房)

9,730

5,000

4,730

7,000

2,730

第六宿舍

5,930

5,000

930

5,930

0

第七宿舍

6,430

5,000

1,430

6,430

0

第八宿舍

6,930

5,000

1,930

6,930

0

第九宿舍

8,330

5,000

3,330

7,000

1,330

第十宿舍

(4人套房)

15,000

5,000

10,000

7,000

8,000

第十宿舍

(2人套房)

30,000

5,000

25,000

7,000

23,000

七、重申學生不應重複請領政府補貼,提醒已獲補助之校內住宿生,請勿同時申請校外租金補貼,避免遭內政部系統勾稽致生追繳情形。

八、學生第112週如因學籍異動(:休學、退學、轉學、畢業等)或因個人因素中途退宿時,住宿生僅得以住宿費實際繳費金額按退費比例申請退費,教育部補貼款將依該床位無人住宿週數比例繳回教育部,住宿生不得主張申請補貼款退費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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